文言文差使臣曹官点校户绝抛下店屋家产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应户绝抛下店屋家产,得及千贯已上,差使臣、曹官各一人,千贯以下只差曹官一人,并与点校所使人同点检,送省司置簿拘管。其估直充葬嫁者,官给钱支费,以店屋送店宅务管系。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