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定受理广南路民讼官条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广南路民讼命官不公者,须本官在任,及得替未发,事实干己,及条诏许诉者,乃得受理。如已离任在路,除犯赃及私罪徒已上,即委转运、提点司体量证佐,明白非诬构者,乃得追摄。自余杖以下私罪,飞驿以闻。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