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东西班殿侍逃亡定罪条诏〔宋〕宋仁宗 · 人物资料 ↗东西班殿侍,自今有逃亡,带甲五班,比禁军条听旨;不带甲七班,比厢军条决讫,不刺面。其受命以出者,在官以无故亡律论,权管军籍者从军分将校定罪,主管官物者比三司大将条。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