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官吏因公事受赇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官吏因公事受赇,许为曲法,及决遣之际,复用常科规避枉法之罪。自今证佐明白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