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广南福建诸州军禁军军使已下犯罪事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广南、福建路诸州军禁军军使已下犯罪,徒以下禁系奏裁;杖已下具犯由申本路提点刑狱司,委详所犯,准法决罪。虽杖罪而情重者,亦具款以闻。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