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广南民私鬻有分田产事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广南自天禧元年正月一日已前,民有私鬻有分田产,券契分明,为有分骨肉论理者,即以所鬻价值均分之,田产付见佃。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