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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诗名句

读千年诗词 · 见万里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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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稹为嫁母服丧议

《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