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见勾当事殿直已上及五周年者磨勘取旨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应见勾当事殿直已上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周年未转迁者,不以在京及差遣出外,并令枢密院磨勘逐人历任功过,进呈取旨;若赦前已及五周年,并赦书降后,其计赦前年限及五周年者,并依赦书磨勘;见在外任勾当者,令都进奏院移文告示。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