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减降见禁罪人诏〔一〕〔宋〕宋仁宗 · 人物资料 ↗刑部,应三京、畿县见禁罪人除劫、谋、故、鬬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杂犯死罪并降从徒,情理重及鬬杀情可闵者,依减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其余流罪降徒,杖已下并放。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