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江浙等地幕职州县官许预借两月俸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幕职、州县官除川峡、广南、福建路已令预借俸钱外,江浙、荆湖远地,麟府等州,河北、河东缘边州军,自今并许预借两月俸,余近地一月。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