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禁创修寺观院宫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不许创修寺观院宫,州县常行觉察。如造一间以上,许人陈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县不切觉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节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开置戒坛,如违,御史弹奏。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