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禁天文兵书诏
天文、兵法,私习有刑,著在律文,用防奸伪。顾兹群小,尚或有违,将塞异端,宜惩薄俗。两京、诸路管内,除准敕合留阴阳卜筮书外,应玄象器物、天文星算、相术图书、七曜历、太乙雷公式、六壬遁甲、兵书、先诸家历算等,不得存留及衷私传习,有者限一月陈首纳官,释其罪,令官吏当面焚毁讫奏。限满不首,隐藏违犯,并当处死;内有私为诳惑,言及灾异,情理重者,当行处斩,论告者赏钱百千。逐处有星算术数人,并部送赴阙,令司天监试验安排,瞽者不在此限。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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