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军民私置刀兵器甲限期送官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军民有私置刀兵器甲,限五十日送官,违者论如法。罪至流者并其家属部送赴阙,至徒者决配本处牢城。冶铸者如之。其缘边诸处曾被旨许留者,听如旧。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