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令十月后方得焚烧野草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式遵旧制,以著常科。诸路州县畲田,并如乡土旧例外,自余焚烧野草,并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校,无使延燔。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