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论差役不均奏
伏覩施行差役之法,不令百姓纳钱,以救穷困之弊,甚大惠也。然而天下郡县,所受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长,则税钱一贯与十贯者并须二年一替,是贫者常迫急,富者常侥幸矣。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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