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论荆湖盗奏三
臣所奏湖南捉贼兵士等贪得厚赏,枉杀平民。寻闻杨畋杀贼有功,已推赏典,恐谓臣言迂阔,未即施行,又恐以杨畋到后,必无此事。伏缘贼自可杀,民自可生,赏功罚罪,两不可废。臣之所闻,皆出南来士人之口。自杨畋到湖南后,来支斩贼赏钱,所以军人冒利贪杀,不分玉石,感伤和气。伏乞特降宣敕指挥,凡民不持兵器,非与官军鬬者,皆不得杀。辄敢持民首以冒赏者,以故杀罪罪之。知而不告,从所部犯法不告之条,仍坐主将,以肃军令。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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