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乞逃移盐亭户依亭户投军法断罪奏
亭户其间有顽猾不务工业之人,常是拖欠盐额,及有借过官钱,辄便逃移往别处盐额增羡场分亭灶,改易姓名,作新投亭户等。盖缘从来未有法禁。检准绍兴勅,诸盐亭户投充军者杖八十,又令诸盐亭户投充军者断讫放停押归本业。欲乞今后煎盐亭户及备丁小火,如抛离本灶,逃移往别处盐场煎盐之人,并乞依亭户投军法断罪,仍押归本灶承认元额,煎趁盐课。如所属承牒根究不为发遣,或妄作缘故占留,亦乞严立断罪条法。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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