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上言御试新科明法奏〔宋〕李承之 · 人物资料 ↗熙宁九年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上以通粗资次编排,今一百四十六号,比前数倍,欲以二通为合格,分两等。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