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隐陷税物者限百日首罪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诸州有启幸隐陷税物者,与限百日,听自官首罪,止自改正已后收其税物;限满不首,为纠告者,论如法。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