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谕审刑院等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敕行下者依编敕体式简当删定诏〔宋〕宋仁宗 · 人物资料 ↗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敕行下者,并依编敕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敕之际止写后语颁下。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