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州院勾押官已下犯入己赃不得随例迁转诏〔宋〕宋仁宗 · 人物资料 ↗应诸州军州院勾押官已下系节级名目者,如犯入己赃,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该赦叙理者,比类使院勾押官已下体例,与衙前、散押衙名目,不得随例迁转。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