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注毁追官或除名者宣敕告身诏〔宋〕宋仁宗 · 人物资料 ↗追官或除名,比限敕到日,取宣敕告身令逐处当职官吏注毁。所追夺因依,限十日内纳尚书刑部。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