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田中种树判〔唐〕元稹 · 人物资料 ↗乙于田中种树,邻长责其妨五谷,乙乃不伏。 百草丽地,在物虽佳,五稼用天,于人尤急。乙姑勤树事,颇害农收,列植有昧于环庐,播穑遂妨于终亩。虽椅桐梓漆,或备梓人之材;而黍稷稻粱,宜先后稷之穑。苟亏冒陇,焉用成蹊?纵有念于息阴,岂可侔于望岁。植之场圃,合奉周官,置在田畴,殊乖汉制。既难偿责,无或顺非。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唐文 · 殆知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