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请定覆奏决囚奏
准贞观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极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奏,次日两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著于格令。」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应决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两次,决日一奏。」又谨案《断狱律》:「诸死罪囚,不得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己被诛夷。伏乞敕下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许临时一覆奏。应诸州府,乞别降敕指挥。
文本来源:全唐文 · 殆知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