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禁亏损幕职州县官俸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两京、江南、荆湖诸道州府幕职、州县官月俸先已停罢俸户,自今以度支官钱给其三分之一,其二分以官物给之。当以时价贵贱计其直,无使官吏受禄不充,失其旧贯。其等第添支米麦,并仍旧支给。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