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妇以杀伤凡人论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刑辟之设,盖厚于人伦;孝慈所生,实由乎天性。矧乃嫡继之际,固有爱憎之殊,情或可原,法难共贯。今后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尝为人之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子孙幼者,官司检校,候其成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盗论。仍令有司颁行天下。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