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赃吏遇赦不原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自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乙卯以后,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