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应敕除及吏部注授幕职等除程月限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应敕除及吏部注授幕职、令录、司理、判、司、簿、尉,自今除程给一月限,其川、峡、岭南、福建路给两月。违者本州不得放上,护送至阙,当除籍不齿。或被病,则所在投牒,长吏案验给公据,废痼未损,条其状以闻。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