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江浙川广职官许以期功亲一人随行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江、浙、川、广路职官等旧不许挈家者,自今许以期功亲一人随行至治所,毋得预事。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