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刑寺官俸增见钱诏〔一〕〔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金科玉条,所掌尤重,非稍优其常俸,何以劝其尽心!自今刑部、大理寺官,自少卿、郎中以上,月俸支二分见钱;员外郎已下全支实俸。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