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禁蕃部私市人口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应有蕃部将带人口入蕃界者,宜令所经历及次边州、县、军、镇,常切验认收捉,不得放去。如有将人口货卖与蕃人,及勾该居停住,并依格律处死。验认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