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窃盗十贯以下不必奏裁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应诸道州府,自今犯窃盗,五贯已上,十贯以下,并决杖,配隶所在徒役,不必更奏。十贯已上,及凶恶尤甚、为人患者,即得取裁。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