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朝臣以下官并须习读法书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重轻无失,则四时之风雨弗迷;出入有差,则兆人之手足何措!念食禄居官之士,皆亲民决狱之人,苟金科有昧于详明,则丹笔若为于裁处?用表哀矜之意,宜行激劝之文。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书,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职、州县官等,秩满至京,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