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诫约诸道所奏公案准律合奏方得取旨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庶务之设,各有司存,弃职不修,岂能从政?向者州县或以可断公案,奏取敕裁,岂惟紊乱常规,盖尽废堕所职!累行诏旨,尚或因循。自今诸道所奏公案,须是准律合奏,方得取旨。如违,一准太平兴国七年十月戊寅诏书从事。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