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禁宝兴军及大石寨以南人私市盐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自今犯者,一斤已下量事区分;已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十斤已上十八,配役二年;五十已上配役三年;百斤已上刺面,押赴阙引见。余并准太平兴国二年诏旨施行。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