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叙封加勋公事令吏部官主判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