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取勘公案事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应差官制勘,并转运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圆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断遣,了日勾凿。内有延迟过违日限者,便仰举行勘责。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