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官告院书写官告错误事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官告院书写官告,或官司错误,随月破帖,候及百道,即纳作坊。若人吏错误,勒令陪纳。其告身纳仆射已下见任官,并预先取书收掌,准备除官。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