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谕银台司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银台司承受奏状,批凿事宜,发赴中书、枢密院、三司外,仍逐日具所承领奏都数一本进。内所发逐处奏状系急速事,限五日;常事限半月。仍令逐处行遣讫,旋具事宜关报银台司点检勾凿,有稽滞者,依条举奏。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