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茶货依旧榷货务出卖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管榷之权,制置已久,实公私之俱便,于出纳以为宜。近者刘式抗章,辄欲更改,及遍询于商旅,则颇异于陈奏。况主计之司,以为非便,审详其理,利害昭然。宜遵守于旧规,庶允符于众议。已令三司,茶货依旧榷货务出卖,其刘式所奏并不行。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