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谕都商税院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都商税院,每客旅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税二十钱,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