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秘书郎京官给俸诏〔宋〕宋太宗 · 人物资料 ↗先是,秘书郎不给月俸,自今宜与著作郎同。京官先以三十月为满,即罢给俸料,自今宜续之。并著于甲令。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