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论事人所诉虚妄再三犯者械送军头引见司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论事人,如所诉虚妄,素好持人短长,为乡县之害,再犯徒,三犯杖者,令所在具前后所犯,械送军头引见司。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