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令知州军等到任日交管户籍新旧逃户数目书于印纸历子诏
知州军、通判、本判官、录事参军、诸县令佐到任日,交管户籍,新旧逃户数目,书于印纸历子。如在任日招到逃户,即书某年月日招到,元是何年月逃移,夏秋税计若干,合至何年收理。若任内却有人户逃移,亦书。因以户数并逃带税物事件,咸具奏闻,不得妄有增减。候代讫,令新任官责应干系主者批书,委是确的,结罪状缴,连印书付本官,自赍赴阙,于审官院或铨曹通下,逐司点勘,及会问三司,具以实闻。如显然招到人户、增添税数,及不因灾伤致逃移人户,并取敕裁。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