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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诗名句

读千年诗词 · 见万里山河

文言文

僧尼道士等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诏

在京并府略外县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长发等,今后实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帐。仍须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报。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许剃度受戒。道士、女冠即依旧例,十八许受戒。不得交互礼师,擅移院舍。如本师身亡,或移居院宇,即仰逐时申官,候改正帐籍,方得回礼师。迁移居处所有转念经纸数、卷数,一准久例施行,更不增减。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