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磨勘事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三班院,使臣应经磨勘已转班行者,改转后七周年再与磨勘。其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职,若补班行及四年以上、借职三年已上者,并依例与磨勘。所有曾经磨勘转不得者,候住程一次回起,自磨勘日后及三年以上,再与磨勘后,亦依例七周年,更与磨勘。所有已经磨勘不转者,及得指挥更一次差遣者,并三年后更与磨勘;若更不转者,即候三年后更与磨勘。所有元得指挥依例差遣者,即七年后更与磨勘。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