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诫约三司收掌簿书不得遗失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财计之司,盖谨于出纳;官吏之职,宜较于耗登。爰自近年,颇闻废职,每询金谷之常数,多称簿籍之不存,用警因循,更申约束。宜令三司自今收掌簿书,不得遗失,岁终比较次年条奏,及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