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细亏官钱送纳等第科罪诏〔宋〕宋真宗 · 人物资料 ↗自今南布纲至京,除状内明言渍污损伤数外,如不切爱护,细亏官钱送纳,仍等第科罪:一厘以上笞五十,三厘以上杖六十,五厘以上杖七十,七厘以上杖八十,九厘以上杖九十,一分以上杖一百。纲官节级于梢工下减一等,专副减三等,三司军将管押人又减一等。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