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
奉诏集议贡举条制奏
按贡院条制,臣僚在任,所有亲属者无得旋置田土贯户取解。今缘京师四方所聚,即与外州不同,请令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其委无户贯者,旧制许召有出身京朝官保明行止,仍不得过二人。无出身京朝官,曾勾当事者,亦许保一人。如有违犯,保官以违犯失论,举人勒出科场,永不得取应,同保者殿五举。如涉请嘱,自从重论。今上封者请先经所隶县投状,及责村耆察访行止,望如所请,仍听诸色人纠告。其外州举人与理旧举数场第。及止有坟墓,亦许召保取解。若一事违条贯,用违制一等科罪。望并依所请。
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