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言试刑法人推恩事宜奏〔宋〕李承之 · 人物资料 ↗自今试刑法人,如经再试当推恩者,惟上等依例升擢外,余并比较前得恩例并计施行。或昔重今轻者,更不推恩。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 古代原文